当事人:广西百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西乡塘区新峰路51号亿鼎安吉商业广场4号楼19层1919号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NE3B959
法定代表人:赵梓程
经本机关查实,你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参加由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组织的南宁市2020年农田建设项目验收服务项目分标2(项目编号:NNZC2022-C3-990124-KWZB,采购计划编号:NNZC〔2022〕303号-002)政府采购活动,被评为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并于2022年4月12日与采购人南宁市农业农村局签署采购合同。但你公司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后,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并于2022年4月22日提交《弃标函》,要求放弃中标资格。你公司拒绝履约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3275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637.50元;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足额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南宁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南宁园湖北路支行;账号:45001604353050503992;缴款科目:其他一般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宁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