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社会专业人才资源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规范专家行为,提高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和专业化程度,我局草拟了《南宁市本级预算绩效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的规定,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9月27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宁市东葛路129号南宁市财政局,并在信封上注明“南宁市本级预算绩效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njxpjk@163.com
南宁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2日
南宁市本级预算绩效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专业人才资源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规范专家行为,提高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和专业化程度,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员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包括事前绩效评估、预算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指标及标准体系建设、绩效课题研究、政策咨询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专家(以下简称绩效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录入南宁市预算绩效专家库的,以独立身份参与南宁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南宁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应当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分建共享原则。各县、区、开发区财政局可建立本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也可通过规定形式和程序聘请市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
(二)动态管理原则。市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实行统一动态管理,市财政局根据专家的工作考核情况,对入库专家适时更新;
(三)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入库专家个人信息给无关人员。
第二章 绩效专家资格管理
第五条 绩效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能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具有财政管理、绩效管理、经济管理、统计学、财务会计、法律、行业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权威,工作业绩显著,具备较强行业专业技能或精通某一领域的业务,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具有本行业(专业)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达不到学历或资格(职称)要求,但符合上述第(二)点条件,并经市财政局审核认定可以胜任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六)没有违法违纪、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不良记录;
(七)符合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绩效专家入选专家库原则上采取邀请、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人员,均可向财政部门申报,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宁市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申请表(见附件);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毕业证、学位证、有效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个人业绩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论文、科研成果、获奖材料、工作业绩等复印件各1份。
申报和审核材料可委托他人提交,但必须提交委托证明。
第七条 市财政局对报名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若审核通过,则录入专家库并告知报名人员获得专家资格。
第八条 市财政局应当每3年对绩效专家资格复审一次,由市财政局根据绩效管理专家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并填写《专家检验复审表》(详见附件2),检验复审合格的继续纳入专家库,检验复审不合格的取消绩效专家资格。
第九条 专家资格复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能够继续满足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要求;
(二)熟悉和掌握绩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并按财政部门要求参加必要的培训;
(三)在参加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四)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其他违法违纪不良记录;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能胜任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绩效专家的,财政部门取消其绩效专家资格。
第三章 绩效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绩效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对所参与绩效项目的有关情况,按规定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及其他必须的工作条件;
(二)在工作过程中,独立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干预;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绩效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制度规范、行业自律公约、公民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并提供真实、可靠、负责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二)严格遵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纪律,不得以个人名义与项目单位联系;遵守保密纪律,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和披露在工作过程中获悉的相关信息;
(三)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按要求参加财政部门举办的有关培训和资格复审;
(四)按规定在开展工作前填签署《专家承诺书》(详见附件3);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绩效专家的选用
第十三条 抽取聘用绩效专家,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绩效专家或干预绩效专家的抽取工作,绩效专家的抽取应遵循随机原则和回避原则。绩效专家选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记录备案,以备查验。
第十四条 绩效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项目管理活动。对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绩效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也可要求该绩效专家回避。
有利益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资金使用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包括配偶或直系亲属),与资金使用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况。
第十五条 如行业和项目特殊,绩效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其他专家临时推荐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建立预算绩效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绩效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并定期组织绩效专家进行预算绩效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
第十七条 绩效专家的服务费标准参考《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财政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业务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财办〔2021〕54号)。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绩效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绩效专家资格。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绩效专家并且已接受邀请后,不按规定时间参与绩效管理工作,一年内参加工作累计2次迟到或早退,以及累计2次确认参加后未经同意擅自缺席,影响财政绩效管理工作的;
(二)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
(四)违反保密协议,向外界透露有关项目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在聘任期间,不能按时完成工作的;
(六)在工作过程中,不负责任,违背客观实际,出具的意见有失公允或错误的。
第十九条 专家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或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专家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在工作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结论的,财政部门将取消其绩效专家资格,通报其工作单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南宁市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申请表
2.专家检验复审表
3.专家承诺书
4.使用绩效专家审批单
5.专家工作时间确认表
附件1
南宁市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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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现任职务 | ||||||||
学历 | 专业 | ||||||||
专业技术资格(职称) | 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取得时间 | ||||||||
现从事专业 (研究方向) | |||||||||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住宅电话、手机号) | 电子邮箱 | ||||||||
工 作 经 历 | |||||||||
起 止 时 间 | 工 作 单 位 | 从事何 专业技术工作 | 职务或职称 | ||||||
年 月- 年 月 | |||||||||
年 月- 年 月 | |||||||||
年 月- 年 月 | |||||||||
近五年来的主要业绩及成果 | |||||||||
获奖及荣誉 称号 | |||||||||
推荐单位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专家检验复审表
姓名 | ||||
主要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成效 | ||||
考核内容 | 考核评价 | |||
1 | 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能够继续满足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要求。 | 是□ | 否□ | |
2 | 熟悉和掌握绩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并按财政部门要求参加必要的培训。 | 是□ | 否□ | |
3 | 在参加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 是□ | 否□ | |
4 | 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其他违法违纪不良记录。 | 是□ | 否□ | |
5 | 是否有其他不适合担任绩效专家的情况 | 是□ | 否□ | |
是否同意通过检验复审: 经办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 |
注:同意通过检验复审填写“同意”并签字即可,不同意通过检验复审除填写“不同意”外,还应简要说明理由
附件3
专 家 承 诺 书
根据《南宁市本级预算绩效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本人就参加 项目绩效管理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制度规范、行业自律公约、公民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并提供真实、可靠、负责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并承担个人责任。
二、严格遵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纪律,不得以个人名义与项目单位联系;遵守保密纪律,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和披露在工作过程中获悉的相关信息。
三、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按要求参加财政部门举办的有关培训和资格复审。
四、清楚知道本项目涉及的资金使用方情况,并与之无任何利害关系;三年内未曾在资金使用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包括配偶或直系亲属),未与资金使用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况。
专家签名:
日 期:
附件4
使用绩效专家审批单
申请人意见(签名、时间): | |
专家服务形式 | |
专家服务时间预计 | |
专家姓名及专业方向 | |
咨询专家费用标准 | |
分管领导意见(签名、时间): | |
主要领导意见(签名、时间): |
注:“申请人意见”中应包括项目名称、使用专家原因等。
附件5
专家工作时间确认表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称/职务 | 工作时间 | 签名 |
1 | |||||
2 | |||||
3 | |||||
4 | |||||
5 |
经办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审批人(签名):